海关总署第253号令,报关单位海关备案攻略
2021-11-23 10:42:39
海关总署第253号令,报关单位海关备案攻略

 

今天我们一起看看:海关总署第253号令报关单位海关备案管理规定,对报关企业有何影响?海关备案新规是利好政策吗?

 

报关企业都要办理海关备案

 

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 

第二条 报关单位,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

 

第三条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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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,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;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,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。

 

比如外贸生产工厂,不但要申请企业备案,而且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。这个怎么办理呢,可以网上办理,具体以当地电子口岸要求为准。

 

当地单一窗口网上办理备案

 

第五条 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,应当向海关提交《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》如图所示。

 

海关总署第253号令,报关单位海关备案攻略

 

海关备案咋办理?网上可以办理,请先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+海关网上提交“企业信息变更”申请。报关单位备案已实行全程无纸化办理,企业在线上申请后,等待海关审核结果即可。

 

样品和非商业机构都要办理备案

 

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,应当办理临时备案

 

(一)境外企业、新闻、经贸机构、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;

 

(二)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;

 

(三)国家机关、学校、科研院所、红十字会、基金会等组织机构

 

(四)接受捐赠、礼品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、国际援助的单位;

 

(五)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。

 

办理临时备案的,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《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》,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、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。

 

海关备案只需3个工作日

 

 第七条 经审核,备案材料齐全,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,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。备案信息应当通过“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”进行公布。

 

  报关单位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,海关应当提供

 

你们要的速度来了,3个工作日可以网上查询, 也可以问海关要纸质备案证明,这服务很贴心

 

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,太棒了

 

第八条 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。

 

  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,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备案。

 

  第九条 报关单位名称、市场主体类型、住所(主要经营场所)、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、报关人员等《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》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,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。

 

比如公司地址变更,业务类型变更,人员离职变更后,需要同时在30天之内向海关申请变更,此事千万不能忘记。

 

破产,搬迁,备案失效等做好变更

 

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,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。下面五种原因一定要向海关备案。

 

 第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

 

 (一)因解散、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;

 

 (二)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、吊销营业执照的;

 

 (三)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;

 

 (四)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;

 

 (五)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。

 

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,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。

 

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,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。

 

以下三种情况,企业需注销备案

 

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,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。

 

 第十一条 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,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

 

 第十二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、变更和注销时,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、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。

 

 第十三条 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,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。报关单位应当配合,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。

 

不配合,不改正,瞒报,有处罚

 

第十四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海关责令其改正,拒不改正的,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:

 

  (一)报关单位名称、市场主体类型、住所(主要经营场所)、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、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,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;

 

  (二)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;

 

  (三)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。

 

2022年1月1日起生效

 

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。

 

  第十六条 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、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、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》,2015年2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、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、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、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 

小编看来这是一份利好的海关备案政策,遵从海关规定办理备案更快,时效更长。网上办理更便捷,如果企业不及时变更,或是注销,海关会有相应的处罚哦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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