容易忽略的小细节——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
2021-08-24 10:49:42
容易忽略的小细节——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

 

容易忽略的小细节——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》第九条规定: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,实行专料专放。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,应当事先通知海关,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。

 

企业咨询:我们最近在厂区外面又了一个厂房开展加工贸易,这是不是要备案一下啊?

 

您是单纯的用于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吗?

 

企业咨询:我们也有生产的,公司新增了业务,有两条生产线也调到了新厂房。

 

那您这个厂房属于新增的经营地址,请尽快到企管部门变更企业信息吧!

 

案例二

 

海关小姐姐!我们是一家加贸企业,最近新租了两个仓库,需要在海关备案吗?

 

您这两个仓库都存放加工贸易货物吗?

 

不是的,有一个存放,一个只存一般贸易货物。

 

那您只需要将存放加工贸易货物的仓库进行备案就好了。

 

所需材料

 

企业在办理备案变更加工贸易存放场所业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:

 

(一) 注明存放地址、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;

 

(二) 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,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;

 

(三)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。

 

温馨提示

 

1、如果企业将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在未在海关备案的场所,将会处以存放货值5%以上30%以下的罚款。

 

2、存放在已备案存放场所的加工贸易货物,应当实行专料专放

 

3、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,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。

 

4、存放场所仅能用于存放加工贸易货物,不能开展加工作业,如有加工需求可联系主管海关,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外发加工或新增经营地址等业务。

 

文件依据

 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【2004】0420号)

 

2.《海关总署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》(公告【2018】104号)

 

3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,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、第240号、第243号、第247号修订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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